《慈善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在上海举办

发布时间:2023-01-13 浏览量:465

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在上海公益新天地圆满举行。该沙龙由京沪两地的徐家良、王名、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发起。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介绍了前面沙龙的十次活动,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今天线上线下的研讨会。作为沙龙指导单位代表,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在致辞中强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速、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慈善法》这一升级版“法治引擎”可以助推慈善事业提质提速,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各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有必要对修订草案的内容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通过《慈善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完善慈善法律制度,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本次会议第一时段针对《慈善法》修订对基金会与互联网慈善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由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蓝煜昕副教授主持。

上海静安区方德瑞信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叶盈主要围绕《慈善法》对互联网慈善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叶盈对此提出五点建议:其一,应当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赋能授权,保持市场活力;其二,定向募捐的范围应当拓展,提供更多自由空间;其三,倡导慈善事业运行信息透明,同时充分考虑慈善组织实际运作中的灵活性与紧急性;其四,有必要强化慈善事业的托底监督机制;其五,强化法条在操作落实中的可行性。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周如南围绕互联网募捐议题进行了讨论。周如南认为,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方式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此外,在对互联网募捐规范更为细致的当下,有必要厘清公众理解与法条解释之间的区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围绕互联网慈善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马剑银认为,第一,强化对互联网慈善的促进措施,对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市场化建设,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拓展定向募集的概念范畴。第三,出台个人求助平台的管理办法。第四,提高法律条款的可执行性。第五,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义务。第六,具体化应急慈善制度建设。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就《慈善法》修订的期望表达了个人思考。窦瑞刚提出,法律层面来讲,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以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令公开募捐的信息平台与服务平台各司其职。《慈善法》修订后需要进一步鼓励互联网媒体培育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知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并鼓励慈善创新,促进新科技的涌现。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张波娜就《慈善法》修订与基金会实务的联系进行了探讨。张波娜指出,首先,法律有必要进一步保护捐赠人权利。其次,慈善领域的分类需要完善,强化慈善领域的统一性,并加入社区发展与社区建设的领域划分,从而促进社区慈善的发展。最后,需要提高慈善募捐备案规定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鼓励慈善活动开展。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项目发展与客户服务部副部长何筱琳针对慈善捐赠进行了讨论。何筱琳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其一,法条需要增强对第三次分配精神的呼应,强化对慈善活动的促进与支持,倡导更多主体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其二,就互联网捐赠而言,应该从行为层面而不是组织层面定义慈善募捐、慈善目的与慈善财产;其三,公开募捐与非公开募捐的闭合关系可以进一步清晰化;其四,统一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方式,鼓励基金会行业自律行为;其五,在规范化发展的前提下,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慈善捐赠。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蓝煜昕副教授对第一时段的讨论进行了小结。蓝煜昕总结了第一时段嘉宾建议的五方面共性:其一,慈善募捐服务平台的灵活性有必要增加;其二,定向募捐的范围有必要拓展,或者修改为非公开募捐;其三,公开募捐的备案灵活性有必要强化;其四,新增条款有必要经过更为细致的推敲;其五,法条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落实。

本次会议第二时段针对《慈善法》修订对慈善信托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主持。

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术总指导高传捷就慈善信托的发展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改变需要考虑到慈善信托本身的发展规律,针对性地做出设计,并考虑监察人的权责对等。第二,慈善信托的税收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慈善信托的主体、行为、财产登记等具体操作,落实税收优惠。第三,明确法条修订的宏观取向,强化对慈善信托的促进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就《慈善法》修订对慈善信托的影响提出五点建议。第一,修订后对慈善信托税制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有利于财税部门找到抓手。第二,修订后提出慈善事业的综合协调机制,但还有必要明确协调机制对慈善信托的监管作用发挥路径。第三,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置需要有豁免机制。第四,慈善事业的发展要遵循反积累原则,此原则也需应用于慈善信托,并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规范。第五,强化近似原则的适用,规范设置慈善信托的中止条件。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苑莉莉就慈善信托内容修订提出五点建议。第一,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有必要切实落实,从上位法层面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给予保障。第二,慈善信托的利害关系人表述应当一致。第三,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完善的同时要引入社会监督以及慈善信托信息公示等配套机制。第四,强化对于慈善信托资产的保护。第五,慈善信托管理费的灵活设置规范有必要进一步落实落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睿家族管理办公室及慈善信托部总经理蔡汝溶就慈善信托内容修订提出五点建议。第一,慈善信托实务登记以及税收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第二,慈善信托实操层面的可执行性待加强。第三,慈善信托立法中民政与银保监会的协调机制需强化。第四,慈善信托的身份要进一步明确。第五,针对《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有必要将“受托人应该在慈善信托文件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修改为“受托人应该在慈善信托成立之日起七天内”。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遗嘱信托进行了讨论。朱秋霞认为,修法以后给予慈善信托更大空间,尤其是在遗嘱信托领域,但相关条款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规定慈善财产如何用于公益事业,与《民法典》进一步协调,并明确民政部门作为管理人程序的启动,解决非货币类捐赠所面临的税收等等一系列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与第二时段的嘉宾共同对慈善信托议题进行了延展讨论与思考。针对特殊人群的慈善信托发展方面,一方面,慈善信托可以考虑囊括进互益目的,《慈善法》有必要对此建立社会公共利益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社区慈善信托。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概括了五方面的内容。其一,宏观思路上,期待本次《慈善法》修订更好地反映推动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宗旨。其二,慈善组织方面,期待拓展其身份。其三,互联网慈善方面,期待合理界定服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其四,慈善信托方面,期待激励其发展,强化促进措施。其五,未来发展方面,期待《慈善法》为未来的公益慈善领域创新预留空间。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精彩的发言,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确保《慈善法》的条款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慈善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上海线下部分参会嘉宾合影

本次活动的指导单位是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同时得到上海市浦江社会组织促进中心、上海颂鼎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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